第一条 研究生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强化过程管理,做好开题报告工作,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以下简称“选题”)应在充分查阅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由研究生和导师(组)共同商定;或在对研究生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由导师(组)提出、征求研究生同意后确定。选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选题应按分类指导原则,在学术方面具有开拓性、技术应用方面具有先进性,使研究课题在理论意义、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
(二)选题应密切结合实际,力求解决现代化建设中一些急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难点,同时,根据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的规定要求,研究生应尽量结合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起到指导和推动作用。
(三)选题要根据指导教师的研究方向,考虑本学科、本行业的科研基础和实验条件。同时要结合研究生本人的基础和特长以及导师的学术指导专长,选择适宜的论文题目,并在时间安排上留有余地,确保按时完成学位论文,使研究生通过论文工作得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全过程的基本训练。
第三条 研究生在系统的文献查阅和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填写《研究生开题报告评审表》,经导师(组)审阅同意、院(系、部)批准后,确定开题时间。硕士生应于第三学期末前、博士生应于第四学期末前完成开题报告。未按期开题者,由研究生及其导师向所在院(系、部)提交延期开题申请,经院(系、部)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将对其加强过程监控力度。
第四条 开题报告的内容
开题报告字数硕士不少于5000字,博士不少于6000字,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题的目的、依据和国内外研究进展。说明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着重说明选题的经过、该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和对开展此课题研究工作的设想以及课题的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
(二)论文研究方案。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可行性分析和创新之处。
(三)所需的科研条件。包括论文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方法和措施,预期达到的目标、研究成果和论文结束后可能取得的创新性成果。
(四)工作量和论文工作计划以及经费估算等。
(五)主要参考文献。
第五条 开题报告工作程序
(一)各院(系、部)成立开题报告委员会,设主席1人、委员2或4人、秘书1人,主席和委员需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导师可任委员。对跨学科的学位论文选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导师参加。
(二)开题报告要公开进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开题一周前,研究生登陆校研究生教育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院(系、部)教务办在开题3个工作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公告时间至少3天。
(三)开题报告会由委员会主席主持,研究生自述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专家提问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开题报告会相关材料,由秘书记录汇总,并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报院(系、部)教务办公室。
(四)开题报告会主要检验研究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检验选题的前沿性、可行性和创新性,研究方案的合理性,引用参考文献的合理性,以及文字表达是否清晰。
(五)开题报告委员会给出考核意见,填写《研究生开题报告评审表》。 “开题报告”按优、良、中和不及格四级给出评分;评分达到中以上者,视为通过。未通过者,经考核小组同意,硕士生应在3个月之内、博士生应在6个月之内重新进行开题,仍未通过者需向研究生院提出推迟毕业的申请并限期进行第三次开题,对第三次开题仍未通过者,导师和研究生所在院系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终止对其培养的报告。
根据论文选题和研究生研究能力的要求,考核小组可做出通过开题报告、重新开题或终止培养(淘汰)的建议。
第六条 开题报告通过后,各院(系、部)教务办应将《研究生开题报告汇总表》送研究生院存档。研究生、导师和教务办各留存开题报告一份,以便定期检查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待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院(系、部)送校档案馆存档。
第七条 开题报告通过后,不得擅自变更学位论文选题。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学位论文题目的,须由导师(组)提交书面报告,经院(系、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后,可另做开题报告,变更学位论文选题。选题变更后仍不能如期进行者,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7级研究生开始施行,以往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